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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專利一般為發明專利對嗎

法律2.75W
國際上專利一般為發明專利對嗎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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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專利權包括髮明權嗎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發明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試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單位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説,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係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一般來説專利權和發明權是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對於專利權來説,專利權人是享有該專利的發明權力的,但是一般來説發明人如果沒有專利權在手的話,那麼其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該產品的發明,必須真的專利權人的同意才能進行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