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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撫養關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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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撫養關係確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確認事實收養關係?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確認事實收養關係這一問題,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户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於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
(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
(四)親友、羣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以為收養屬於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係,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瞭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