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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法律2.67W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傷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曰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須的費用,以及殘病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