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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偽造勞動合同和簽字,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法律1.09W
公司偽造勞動合同和簽字,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公司偽造勞動合同和簽字,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1、勞動合同可以説是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偽造勞動合同簽名會直接把審判引入誤區,這也是勞動仲裁和針對勞動合同訴訟中的關鍵,為了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捍衞司法尊嚴,彰顯法律權威,情節嚴重可以參照《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執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
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2、《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