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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節怎樣認定

法律2.29W
立功的情節怎樣認定
立功的情節怎樣認定
1、檢舉揭發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所檢舉揭發的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與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則不是立功。因為犯罪分子犯罪以後,應當將與自己犯罪有關的其他人的問題交待清楚,比如行賄者應當交待行賄給誰、行賄多少、行賄的目的是什麼、行賄效果如何;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應交代毒品從何人手中購買、賣給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檢舉揭發的內容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如果經查無法證實,同樣不能認定為立功。
2、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所提供的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來説比較重要,起了較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線索,對其他案件的偵破價值不大,則不屬重要線索;
其次,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線索確實偵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後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動,包括一般犯罪活動和重大犯罪活動、包括到案後未被羈押期間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動和在羈押場所阻止其他被羈押者的犯罪活動。
其次,這種阻止必須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動或中止或無法進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認定為立功。
4、協助抓捕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必須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為。包括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行動路線、隱藏地點、將其他犯罪嫌疑人騙至司法機關指定的抓捕地點、帶司法工作人員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觀上必須產生了協助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認定。
認定其他立功的關鍵在於確認犯罪分子所做的對於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表現是否“突出”。至於何為“表現突出”,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有待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