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租賃的物應當誰去維修

法律2.9W
租賃的物應當誰去維修
租賃的物應當誰去維修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