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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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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斷定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認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