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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

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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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