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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的目的

法律1.2W
合夥協議的目的
協議的目的

為了建立規範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和高效的資金運作機制,委託人決定將其資金委託給監管人、某銀行進行監管。


為明確委託人、某銀行在資金監管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保護委託人、監管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和監管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資金監管協議,並按本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對其資金有完全自由的處分權,保管人無權干涉。因此,對於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未通過監管人進行的委託人的資產移轉和變動,監管人無過錯的,無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委託人資金損失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監管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