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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發票承諾書

法律2.05W
真實發票承諾書
供應商用虛開的發票來替代真實發票

企業經常會遇見這樣的情況,一些供應商在提供貨物後,稱自己無法提供發票,便提供其他發票用以抵扣。而很多企業認為這些發票是真實的,最終也能夠實現抵扣併入賬,所以都默許並接受這種行為。


企業都很清楚,虛開發票是違法行為,但自己如果沒有直接從事虛開發票,而只是接收這些虛開的發票,應該沒什麼問題吧?殊不知,這會給企業帶來違規風險。判斷企業接受虛開的發票是否構成違規、違法,應當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接受”兩種情形來看待:


1、善意取得


如果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確實存在真實交易,企業所接受的這張虛開發票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而且企業對供應商提供虛開發票的行為也並不知情,就可以認定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惡意接受


如果不符合前面所總結的“真實性”、“相符性”、“不知情”三個要件,那就應被認定為是“惡意接受”。如果企業進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虛開發票,向税務機關申報抵扣税款或申請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騙取出口退税款處理。


構成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騙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上,若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企業應自行承擔“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風險是未知的,如果最終無法證明,必然會給企業自身帶來前述巨大法律風險。所以,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應自行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