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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賄罪判決書

法律3.18W
共同受賄罪判決書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共同受賄罪的區分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