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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事實與理由

法律1.71W
離婚訴訟事實與理由
離婚訴訟事實與理由的知識是什麼,規定是什麼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33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第34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條件是指離婚必須具備的要件。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並且必須合法。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