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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

法律2.24W
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其特定社會關係作為調整對象。證券法也不例外。就證券法理論而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證券關係,即證券融資關係。它既包括平等主體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和證券商等平等主體之間因證券發行和交易而發生的社會經濟關係;也包括證券監管機關因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參與者所產生的證券監管關係。需注意的是,實踐中,各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與範圍是有所差異的。


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證券法》以調整證券交易關係為主,同時也調整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發行關係。這一規定還明確了我國《證券法》與《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確立了《證券法》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