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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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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管轄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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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權
刑事案件管轄權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等,對於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明確,各級相關部門運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