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賠償制度面臨的問題

法律1.24W
刑事賠償制度面臨的問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着國家各行各業不斷的發展,國家賠償的範圍一直是不斷完善的,就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的傷害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國家對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也做了明確規定了,我們平時也應加強相應的學習瞭解,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