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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事處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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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事處罰的程序
免除刑事處罰的條件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主要需具備如下條件: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九條)。


2、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


8、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