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分配
離婚時如何進行房產分配
1、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於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實在民事訴訟案件當中上訴的時間全部都是15天,不管是房產分割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都是這樣的。當然,沒有任何證據,只是一味的對於離婚房產的分割存在着不滿意的地方,這樣就算是提起了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根本也就不會立案受理的,15天的時間是要求收集足以改變一審判決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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