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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未建幾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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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未建幾年失效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未建幾年失效
1.宅基地是有時效的,一般2年內有效。有效期內沒使用會被收回,視為作廢。申請人與村委會籤協議另有約定除外,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時效沒有規定,都是村委會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