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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承包土地

法律2.43W
江蘇省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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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