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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集體土地使用税

法律2.04W
江蘇省集體土地使用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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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體土地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嗎?

某納税人問: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是否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答:根據《關於明確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批覆》(蘇地税函[2011]240號)規定,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實際使用人即最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因此,該企業應按上述文件的規定處理。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