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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施工合同預付款

法律1.05W
監控施工合同預付款
規避施工合同預付款陷阱
近來不少讀者向記者來信反映,許多工程承包方在收到工程預付款後,未能按照約定日期進場施工,發包方因此承擔了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相反,部分工程也存在發包方未能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而要求承包方墊資的風險轉嫁現象。怎樣才能合情合理地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分攤條款呢?省建設廳有關專家就此疑問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預付款的約定要明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預付款是指在工程開工前,發包方按當年預計完成工程量造價總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於購買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建築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築(包括水、電、暖、衞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於30%;大量採用預製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同時,工程預付款應在工程開工後完成工程量達一定比例時,在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過程中扣回或折抵進度款。還有,工程預付款扣回或折抵的方式、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運用擔保手段降低風險據專家介紹,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範圍一般為約定開工日期的前7天。為了能讓工程預付款全部用於工程而不被挪作他用,避免承包方收到工程預付款後不按時進場施工,發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工程預付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條款。比如,規定特定的查賬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購買材料的合同和發票等。此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數額較大,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方提供銀行保函;同理,承包方也可以向業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一般來説,承發包雙方如果能按以上兩點建議,對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及扣回方式進行合理約定,並能夠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這些約定,發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和承包人被拖欠工程預付款的風險都可以降低到合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