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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屋繼承公證怎麼開

法律3.05W
太原房屋繼承公證怎麼開
繼承公證怎麼開
首先,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其次,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