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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金的執行裁定書

法律3.2W
執行罰金的執行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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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金的執行裁定書

目前的這個執行罰金裁定書,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後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額繳納罰金為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行相同於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於罰金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