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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是否有贍養父母義務

法律2.28W
繼子是否有贍養父母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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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您好,針對您的繼子是否有贍養父母義務問題解答如下:

過繼子女其實就是指親生父母將自己的孩子送給別人收養,這在法律上叫作收養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後,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過繼子女就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了

關於養父母子女問的權利義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什麼不同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發生;

繼父母子女關係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製血親關係;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係形成之時起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係而權利義務終止。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後,其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係消除。

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後,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過繼子女就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了,但是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以上是過繼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的具體回答僅供參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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