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的離婚需要領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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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理離婚證的,自己夫妻兩個寫的離婚協議法律承不承認,離婚如果沒有哪到離婚證的,在法律上來説就是沒有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離婚協議在寫的時候也是要注意相關的規範。本站網小編整理了“沒領離婚證離婚協議有效嗎”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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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的離婚需要領離婚證嗎
一、還需要具備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婚證明,必須是當事人原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其他證明無效。
二、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三、還需要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通過,才能發給結婚證書。
具體請見<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檢查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及時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第二十三條、婚姻登記管理機對當事人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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