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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在減資

法律1.91W
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在減資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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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的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規定外,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還因資金來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此類資本公積金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準備明細科目,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明細科目之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只有待非現金資產具備條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處置後才可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應按規定程序轉增資本,否則會造成一些企業為達到虛增註冊資本而虛增資本公積,進而造成企業資本擴張能力的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