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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財產漏分割了

法律1.36W
離婚協議對財產漏分割了
離婚協議分割了他人財產怎麼辦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婚姻法對於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