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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後離婚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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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後離婚怎麼辦理
子女結婚

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後,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麼,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類情況中有一個須着重把握的難點,這就是父母“明確表示”的時間問題。這個“明確表示”,最好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作出,並且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最有證明效力的證據形式是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發生、準備離婚之時才作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後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後才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