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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性質如何,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3.21W
保險合同的性質如何,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保險合同的性質如何,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保險法》第 十
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必須採取法律要求的形式(書面形式)才成立的合同。
因此,在購買保險時,只有保險合同中記載的才有效。
反之,口頭上的許諾,保單利益等是無效的。
所以,在拿到保險合同的第一時間,應該去確認書面合同是否與前期溝通確認的內容一致。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