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帶棄兒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3.31W
帶棄兒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帶棄兒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專業分析: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於辦理登記前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收養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親自到撿拾棄嬰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
(1)提交收養申請書;
(2)證明;
(3)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4)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教育孩子能力的證明;
(5)撿拾棄嬰,三個人以上見的證明;
(6)棄嬰、兒童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
(7)經常居住地鄉級出具的收養人情況的證明;
(8)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檢查證明;
(9)收養人單人照片各一張(一寸),被收養人單人照片兩張(一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照片一張(二寸)。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收養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