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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不是催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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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不是催收方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不是催收方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不一定是催收方。金融調解中心的作用是對金融領域相關問題發生爭議的時候,進行和解性諮詢,通過金融調解達到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説明。
金融調解中心的調解流程為:
1、調解申請,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金融糾紛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調解中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閲爭議雙方訂立的合同或等;
4、實施調解,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中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