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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原告範圍

法律3.06W
刑事訴訟原告範圍
民事附帶刑事訴訟範圍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現行法律構建起了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且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打擊犯罪,在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其重要作用,但仍不可否認該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總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