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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紀合同享有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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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紀合同享有留置權嗎
民法典行紀合同享有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享有留置權。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由此,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