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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生產秩序治安處罰

法律3.2W
擾亂生產秩序治安處罰
擾亂秩序治安處罰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