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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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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
仲裁委員會的申請

具體包括:


(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誰組成這個問題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一些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或者工會的人員組成,它的人數尖為單數,設立1個主任,仲裁委員會也有任期的規定,每屆任期是三年,三年之後,需要更換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