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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2.7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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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