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不服撫養權判決怎麼辦?
一審變更撫養權判決書下達後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爭奪撫養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這一焦點問題中,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爭奪撫養權提交的證據都有哪些?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户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其中,以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生長環境為首要考慮要素。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在兩週歲以下,大多數會判決為母親撫養,兩週歲至十週歲會着重考慮孩子的生活學習環境,十週歲以上會尊重孩子的意願。所以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全盤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生長的,夫妻雙方也要尊重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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