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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四條解釋

法律2.56W
繼承法第十四條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一年一簽進行兩次之後,你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但要求籤期限較長的有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法律上的明確依據。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單位自主決定,建議一般籤3年,這樣試用期可長達6個月,利於單位更好的考察員工。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籤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有着較為明確的規定。這類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公平進行簽訂的。如雙方能對合同的內容和時間達成一致,我國的法律一般予以支持。但正常的勞動合同是簽訂三年的,這裏大家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