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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上訴狀

法律2.49W
轉化型搶劫罪上訴狀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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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的概念


轉化犯是指某一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在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持續過程中,由於行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化而使整個行為的性質轉化為犯罪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而應以轉化後的犯罪定罪或應按法律擬製的某一犯罪論處的犯罪形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種轉化型搶劫是先有一個“先行為”,後採取暴力,與標準的搶劫罪是先暴力後劫財有許多不同之處,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轉化型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