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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行政訴訟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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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行政訴訟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行政訴訟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1、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人停止執行。
2、申訴就是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審的一種活動,它是針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超過上訴期限而未起訴的為生效判決、裁定,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立即生效。可以提出申訴的是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提出申訴,必須是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因此要求再審。但申訴與上訴不同,上訴時,只要認為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就可以聲明不服,只要不超過上訴期限,就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人民法院對申訴的請求,則要根據原生效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再審。因為我國行政訴訟採取兩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