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之區別

法律3.2W
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之區別
首先,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概念及產生的原因不同

執行迴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取得利益的一方將所得利益返還給被執行人,使執行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適用執行迴轉的情形概括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即:


(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完畢後,發現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仲裁機關裁決書、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法律文書等被撤銷的。而執行錯誤賠償,是執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導致了執行上的錯誤而產生的賠償。執行錯誤賠償,由於是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去執行,所以執行錯誤賠償的情形僅限於: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四)明顯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數額、範圍無法執行迴轉的;


(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六)在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經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末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裏,執行迴轉產生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即原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被依法撤銷而引起執行迴轉。而執行錯誤產生的原因,則是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