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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證明書怎麼寫

法律2.79W
疾病證明書怎麼寫
疾病證明書怎麼寫
疾病診斷證明書
姓 名 醫保證號 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 診斷部門
意見 縣醫保專委會意見 性別 年 齡
人員類別
單位名稱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章)
二、疾病證明書注意事項
1、在醫院註冊的醫師,才有權開具疾病證明書。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證明書,不得單純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醫學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係,利用職權,濫用疾病證明書;不得偽造疾病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證明書。
3、對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診斷證明,更不能出具雙重診斷證明,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
4、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經過會診後,由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師開具,科主任簽字,方可蓋章。
5、先休後補的診斷證明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核實,查對患者。
6、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7、病假證明時間,應根據疾病性質決定,急診不超過3天,一般應控制在一週以內,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
8、疾病證明書的領取與管理
三、疾病證明書開具和保管
1、凡已取得在醫院註冊的臨牀醫師,可在醫務科登記領榷疾病證明書》;換取時持存根對換,遺失者應登報宣佈作廢(登報費用自理),否則不得再領齲
2、已領取的疾病證明書,應由領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外借他人使用。
3、嚴禁出具虛假證明、人情證明,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