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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

法律2.18W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土地最早的改制方式,一直被沿用到今日,可以説2017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方式中家庭承包的方式佔據了很大的篇幅,可見國家對家庭承包方式的重視。當然其他的土地承包方式也同樣的存在,只是比起家庭承包來説使用的可能會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