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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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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加工承攬合同
有關加工承攬合同
攬合同中承攬人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 (1)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