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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處罰

法律2.86W
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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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處罰

對於買賣爆炸物品的犯罪在法律上不是稱之為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而是稱之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未經批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