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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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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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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擔保的問題

你好????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所以,你所做的保證僅限於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借款,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借款你不需承擔保證責任。????2、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2014年6月借款到期後,出借人應當在6個月內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6個月內未主張,你便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3、所以,你可以對債權人主張保證期間已過,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使訴訟,法院也是支持你的。????附相關的法律規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滿意,並採納為最佳答案,如有問題,可以追問或者加好友聯繫,為您指導服務。                                我的補充: 2015-07-20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