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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超速處罰條例

法律2.12W
交通超速處罰條例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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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規定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的規定:“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下: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