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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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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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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

法典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推定進行了改變,在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擔保法》第十九條,按照連帶保證責任處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人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這一規定更為合理,因為連帶保證對保證人的要求對一般保證更嚴格。

兩種保證方式區別有三點:

1、擔保責任承擔順序不同。連帶保證,當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則需要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履行,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履行,則是要求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時,債權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連帶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免責條款不同。連帶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免責。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