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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財產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嗎

法律3.18W
結婚後財產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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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寫誰名下就是誰的房子嗎

1、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該房也應當是夫妻共有的;如果這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你父母付首期(30%),你獨自供了20%後結婚了,由夫妻共同供完餘下50%的款。這種情況下,你父母有30%的產權,你有45%的產權,你配偶有25%的產權。
4、你父母付的全款(有證據證明是由你父母轉賬購買的),即遍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你的,但產權任然是你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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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