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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份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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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份額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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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份額1%如何分割


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等行為,均應以登記公示為生效要件。且物權一經確立,即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產權證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依據。除非另有協議,法院在認定房屋權利人時,非常強調應當以房產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準。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沒有出資,但由於其名字記載於產權證之上,因此,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以該共有人在購房時沒有出資為由,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剝奪其房產分割的權利。

1、你只能分得1%,或者你們雙方協商,如果男方退讓,是可以多得的

2、可以強制執行,按照市場價把那1%的放款給你現金,那這個時候就需要減掉你的名字了

3、算共同債務,這個你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